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处理的批复
甬国税稽函[1998]8号
1998-08-24
全文有效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利用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如何补罚问题的请示》(慈国税稽[1998]237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利用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偷税的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偷税数额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代开、虚开发票造成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造成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数额,按照其虚开发票所载明的税额予以认定。
抄送: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