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4号
2002-02-04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本文件自2014.01.01日起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