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47号 
                    
                    2001-09-04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