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04-17
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