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97年底到期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后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甬国税流[1998]200号  1998-06-2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1997年12月31日到期的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后续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福利生产性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按照财税字[1998]32号文件规定,(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税发[1994]155号、国税发[1994]156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
    二、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
    1、下列贷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的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砾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玲宝、甲氰菊酯、甲多丹、夭玲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异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酯、百菌清、涕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草、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抵扣余额和当期留抵增值税税额,直接转入存货成本中,并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且未分别核算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企业1998年5月末期           1997年上述货物销售收入
应转成本税款  = 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  ―――――――――――――――                               
                              和留抵增值税税额         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3、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三、对废旧货物回收经营企业仍按财税字[1995]24号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实缴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
    四、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财税字[1995]3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五、以上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抄送: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明州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