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字[1995]第6号  1995-01-24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1995年1月24日    财会字[1995]6号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