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1999]第192号  1999-04-19  全文有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份企业法人代表将公司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j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
下:
    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人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规
范的公司章程,无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帐目混乱,核算不清。公司法人
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帐户,未记入公司帐簿,
并以各种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虽声称为公司支付有关费用,但无合法、
有效凭证。你局可根据查实的具体情况,按税法有关规定,对其无合法、
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王为个人购房的部分,也应并人工资、薪金所得一次
性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