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5]第58号  1995-02-10  全文失效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058号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