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4]第462号  1994-08-09  全文失效
 
 

1994年8月9日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