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63号
2003-05-26
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2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订货单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文到之日已经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