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第四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规定,第一、二、五条和第三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第四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规定,第一、二、五条和第三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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