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0]第1468号
1990-11-19
全文失效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规定,财政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延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税期限继续延长至1995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键词:利息租赁费外商减征
颁布日期90-11-19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外企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