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505号
1999-07-2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1999)505号;19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