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5]第669号
1995-12-26
全文失效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69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