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8]368号  1998-12-0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希及时贯彻执行。
附件: 国税发[1998]200号文件
抄送:宁波税务师事务所,明州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税发[1998]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抄送:中国电力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