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4〕355号  2004-09-20  全文有效
 
 

 海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返利资金税金计算的请示》(甬国税海发〔2004〕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的“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