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3]1175号  2003-10-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5号令,2003年4月,总局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由省国税局流转税处主管消费税工作的处长及业务主管人员参加的专题培训会议。会议就5号令的出台背景、指导原则、具体操作步骤进行了讲解。并要求各省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卷烟生产企业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1日间生产销售已满1年的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的要求,于2003年5月底前上报总局。总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按照5号令规定的标准核定每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并及时公示。截止2003
年6月底,总局收到了除河北省外(因SARS推迟上报1个月),其他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价格信息。总局通过对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的分析及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发现,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特别是省税务机关存在严重不规范执法问题,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
  第一,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5号令的规定执行,仅满足于转发文件,没有按照5号令规定的条件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个别地区甚至没有选择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上报总局的各牌号规格卷烟的零售价格不是通过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的,而是按照各牌号规格卷烟生产企业现行调拨价格顺加45%计算出来的。
  第二,一些地区虽然按照5号令的规定选择了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了各牌号规格卷烟的零售价格,但没有按照采集点上报的零售价格上报总局,上报总局的零售价格是打了折扣的。一些地区甚至存在省税务机关与省烟草公司、卷烟厂共同商量各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按照多少上报总局。
  第三,一些地区将个体经营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的零售价格普遍偏低,致使全省大多数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按照5号令规定核定的计税价格远远低于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影响收入较大。由于个体经营者没有建账建制,采集的零售价格的真实性无从考证。
  第四,一些地区存在隐瞒不报已到期应当上报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问题。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是国家为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关系降低税基规避消费税,导致税收流失,以及采取降价倾销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经过广大税务干部多年艰苦努力换来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同时也关系到未来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税收法制的建设。为严肃纪律,规范执法,总局决定,对一些地区在执行5号令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给予通报。各级国税局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贯彻执行5号令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本地区贯彻执行5号令存在以上问题或其他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备案。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将本地区所有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的单位名称全称、地址、联系电话,于2003年11月底前通过
notes信箱正式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级税务机关执行5号令的基本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通报下发后,总局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执行5号令的基本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同类问题既未纠正又未报总局备案,总局将点名通报,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