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2012-09-27  全文有效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