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2016-09-3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