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5]334号  1995-09-28  全文失效
 
 

各省(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大榭财税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消费税政策规定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我市实际
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纳税人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白酒(包括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应根据外购白酒、酒精购货发票上注明的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购货发票上未注明白酒、酒精所用原料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纳税人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从其他单位购进的,一律不得扣除。
        3、从事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加工业务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的经营单位,必须保留购货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即将第一联《证明单》附在售货发票存根联之后,将第二联《证明单》进行纳税申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否则一律视同另售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