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0号  1996-02-0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