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23号  1999-03-16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国家轻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