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函[2009]203号  2009-07-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连同《白酒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于2009830日前一同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小酒厂白酒消费税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附件:白酒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