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2010-02-2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