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1]7号  2011-02-2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二、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
  (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
  (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三、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统一申请税收返还。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