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8]1330号 甬地税一[2008]193号  2008-12-31  全文有效
 
 

各县(市)财税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契税中心: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宁波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及《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房地产财政、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补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贴。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经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之日为准。
    二、减免住房交易营业税。具体规定按照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1315号、甬地税二[2008]19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暂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实行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五、暂停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六、做好契税、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发放。征收单位应以方便群众、公开透明为原则,专门设置补贴资金帐户,在办税大厅设置补贴资金受理窗口,办理具体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工作。
    市局契税中心负责征管区域内契税、个人所得税的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和具体发放工作。具体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全部;江北区城市规划区部分(慈城、洪塘及未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部分庄桥地块以外);高新区杨木?路以西部分;鄞州区书香景苑及纳入市房产局直接发证的飞虹新村部分。
    七、征收机关凭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次购房证明、改善型家庭购房证明,确定契税税率、办理补贴手续。
    八、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考虑海曙、江东、江北因地方补贴政策财政压力较重,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