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以及“快、重、准、实”的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民生,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改善型购房,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当前,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维护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关系重大,也是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满足居民合理改善居住条件愿望和发挥房地产业支柱产业作用结合起来,发挥房地产市场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建设或直接购买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负担。要改善商品住房供给结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大考核督促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领导,从理顺体制机制入手,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稳定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考核机制,将住房保障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坚持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各级政府建设部门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负责政策统一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引导培育房地产市场,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鼓励房地产企业创优品牌、创新服务、健康发展。
二、深化住房保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大力推进廉租住房保障。继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要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对符合条件且住房相对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多方筹集实物配租房源,2009年中心城区回购实物配租房源3万平方米以上。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9年全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推出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积极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和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引进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五)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在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基础上,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计划和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尽快启动限价房建设。现有符合限价房条件的国有公房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已承租的且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农村教师,套型面积以60~80平方米为主,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
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完善现代都市的组合城市、中心城镇的合理布局,合理安排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布局。按照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按照规划在中心镇和开发区布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加快限价房建设步伐,确保符合条件的市民对限价房的购房需求。
(六)加快城区非成套房改造。通过土地储备、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增配设施改善等方式,继续加大非成套房改造力度。今后3年每年启动改造10万平方米。
(七)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老小区整治实施主体,要通过房屋整修、配套设施改造、绿化补种升级等方式,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2008年起五年完成中心城区第二轮老小区整治任务,整治面积790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计划启动整治15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完成整治80万平方米以上。
(八)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拆迁工作。完善拆迁政策,理顺拆迁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拆迁属地负责制,强化就近安置、多元选择的拆迁安置理念。结合“中提升”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加大拆迁力度,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引导和鼓励货币安置,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向市场预订、回购等方式落实拆迁安置房源。
三、降低购房成本,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九)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补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贴。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经备案登记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之日为准。
(十)减免住房交易营业税。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十一)暂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实行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对出售自住普通住房,并在售房前后1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十三)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十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并根据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对贷款最高限额作适当的动态调整。
(十五)界定首次购房和改善型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当事人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购买普通住房比照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十六)实行购房落户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购买人在45周岁以下的,以及购置了限价房或其他住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四、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引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施保障性住房和纯商业性住房的整体引导调控,引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其基本的调控原则是,确保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尽力保障政策性基本住房、支持改善性的商品住房、鼓励发展服务优质用地节约的商品住房,规范调控过度消费的商品住房。
(十七)按出让地块规划开发的房地产,房地产实行相关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设备,按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十八)按出让地块规划开发的房地产,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剩余部分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
(十九)适度调整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对自200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时间,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十)放宽新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比例。本《意见》发布之日后,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允许首付款调整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以上后,相关部门凭《出让合同》和交款凭证,准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在项目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二十一)加强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十二)优化住房结构。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实际,实行分类指导,适当调整中心城区住宅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发展适合各层次需求的住房,限制超大户型住宅建设。
五、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二十三)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群众的住房保障和合理的住房消费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要进一步梳理住房产权证办理、公积金支取、税费缴纳、保障申请等审批环节,简化手续和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推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方便。
(二十四)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房地产企业争创品牌、优化服务、调整结构。
(二十五)强化市场监测分析。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收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十六)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以加强住房保障、鼓励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基调,加大对已出台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切实帮助群众和企业读懂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着力稳定市场信心。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意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中的税费补贴政策适用市区范围,相关税费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