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国税发[2002]160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自2006.01.01日起停止执行。)
一、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范围,具体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由于我市尚未发放《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所以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减免税人员认定时,要提供《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或《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为了工作的连续性,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工作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省部属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四、对企业招用的失业(下岗)人员,应按《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减免税企业的认定工作,严格按联合文件规定的报送认定材料,在工作中要重点核查确认招用人员的身份和安置比例,并按规定填写上报统一印制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后),各地不得随意乱开口子。
六、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好,管理好各项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