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
甬地税二[1995]170号  1995-09-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民事案件、代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行政案件、担任法律顾问等收取的办案费,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税中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