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39号  1997-03-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加快房地产管理的社会化进程,解决小区脏、乱、差、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市府甬政[1996]11号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我市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是新生的第三产业,各类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提供的有偿服务应使用正式发票。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常规性服务收费,委托性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都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都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考虑到物业管理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在目前收费低,运转不规范的情况下,按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经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新办物业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绿化种植养护费、市政设施养护费、物业管理面资金增值费、工程质量保修金等不征营业税。
        (三)各项常规性服务收费(如公共管理服务费等)及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日常维修费,门前三包费、化粪池清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在1998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各级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售报售书亭、电话亭收入;各项委托性服务收入,包括代灌煤气,代装防盗门窗,保姆介绍费,室内维修有偿服务费;各项代理其他部门收费取得的手续费,如代收治安费,代收水电费的手续费等,都应按规定征税。
        (五)个别新建住宅区、由于住户少、物业管理成本高,费用大,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各级主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税务管理,凡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不能正确核算各项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各项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