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277号  2000-12-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据有关单位反映,各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政策执行不一。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学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办学校及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部门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劳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校,提供非学历教育,包括高复班、自考辅导班、职称培训班、文化补习班及受托代办的教育劳务,由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经同级教委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三、各类学前教育,如幼儿园教育及琴、棋、书、画等综合文化素质教育,亦比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对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如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等仍按原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五、学校出租校舍、场地、教学仪器等取得的租赁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对学校聘请的教师,凡属专职的、并且与所服务单位有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的,其所得和讲课费,可与其工资奖金等所得合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
  七、各学校、单位、个人提供教育劳务,不论其是否征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不论其财务如何核算及管理,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文化体育业发票”或“社会力量办学发票”等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