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11号
1999-01-26
全文有效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和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甬保地税稽[1998]07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宁波生方横店电器有限公司(甲方)与日本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征印花税;乙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和商标使用权收入都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入门费和提成费总和”或“商标使用费。”
上述合同的提成费和商标使用费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故甲乙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照定额5元巾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