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妄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010-09-29)规定,此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废止)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住宅,在其转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批准进一步减轻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负担
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重大调整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次税收政策的重大调整,无疑为启动“低迷”的房地产市场,助了一臂之力。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对有关房地产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制定了适当的优惠办法。
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规定是,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妄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同时,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政策规定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是,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史征收土地增值税。
另外,为统一和规范税制,通知要求各地区应严格执行上述税收政策规定,部分地区自行制定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一律终止。
据悉,有关房地产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具体优惠办法,也在制定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