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和提出了不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税收业务会议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债券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包括国库券)等,其收益包括两个方面。
(一)购买债券,到期兑付取得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购买债券,未到期而卖出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及信用社的愈期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商字[1997]51号和国税发[1996]128号文件规定,对金融保险业企业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二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均可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以实际收到的利息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企业人员外借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企业将技术人员或富余人员外借给其他单位,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支付给外借人员的工资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四、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规定,公用电话的营业税应按下述规定征收:
(一)委托代办。代办点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兼办。即兼办人利用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市区是15%)后的余额,对兼办人取得的这样经营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征收办法
经营公用电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方式,都由税务部门委托邮电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
五、关于供销社社员股金利息收入的税收问题
供销社社员股金是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发展社员股金,根据国务院中发(95)5号文件精神,现将社员股金的有偿使用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基层社(包括基层公司)吸收的社员股金除留用一定比例外,上调给市社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股金取得的利息,可减去支付给社员的利息后,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市社按有偿使用的原则,调拨给系统内单位,其收取的利息可减去支付给基层 社的利息,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三)支付给社员的股金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列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视同职工集资。
(四)供销社系统对社员股金应单独记帐,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