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空置商品房销售减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9]184号  1999-10-0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按通知精神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空置商品房进行了清理登记,为进一步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现就空置商品房销售时减免营业税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通知精神对房地产公司填写上报的空置商品房仔细检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
         二、各房地产公司销售空置房的,应在销售后次月将上月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记帐联)的复印件连同税务部门确认盖章的《未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清单》,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次月纳税时予以核销扣减。
         三、各主客税务机关应交已核销的空置商品房已减免营业阁登记备案,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