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34号  1995-06-28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有关分局在贯彻营业税子目“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甚理解,难以具体掌握。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经研究,解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交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是行为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出让合同,由代表国家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即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即受让方)签订。因此,界定土地使用权转移是否是出让行为主要看国家是否是行为主体,全同一方是否是代表国家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就是说非国家为主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是出让行为。对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营业税。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行为。国家是行为主体,是一种政府行为。对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裣。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收到的裣费不是经营收入,故不征营业税。
        三、土地使用者转让有偿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或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都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