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10号  1994-06-03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