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102号
1996-12-2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 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