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营业税先征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32号
1996-04-1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