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经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103号
1996-07-1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在镇(乡)村集体企业转播经营机制的同时,相应建立了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委办公厅[1996]38号“赋予稹(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有关规定,现就镇(乡)村资产经营公司有关税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一级法人组织,应按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其经营收支往来,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实行独立核算。
二、资产经营公司以集体资产折价款从转制企业取得的资金使用费或按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利息,按5%计征营业税。
三、资产经营公司从事资金拆借,按市局能动地税二[1996]98号文办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以不动产出租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按5%计征营业税。
五、资产经营公司的营业帐薄和对转制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的经营合同,按印花税规定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