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供车行为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219号
1995-11-29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废止!
近据调查,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 )为搞活经营、提高司机工作的积极性与服务质量,采取代车形式即公司交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上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运营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公司将运输作价给司机这种行为,我们认为,他不是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和司机的关系没有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希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