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7]298号
1997-05-19
全文有效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你区《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藏国税函[97]第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所述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征管问题,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