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金拆借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65号
1996-07-05
全文失效
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0]53号2000-03-02)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全市税政业务会议讲座意见,对企业从事资金拆借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资金拆借业务,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非金融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有从事资金拆借业务的,并能区分每笔资金拆借利息的收支情况,可按利息的收支,暂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能区分的,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