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工副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第58号  1995-07-2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副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