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6]201号
1996-11-25
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函[1996]635号文件精神,现对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奖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人民银行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奖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人民银行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