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62号
1995-09-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20号复函精神,现对商品检验鉴定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