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有关自来水建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9]69号
1999-04-08
全文有效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有关“自来水建设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9]44号)收悉,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劳务,既有应缴增值税的自来水销售,又有应缴营业税的安装、施工劳务,我们认定其为兼营行为。按照兼营行为的划分原则,你局所辖的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如对自来水销售和自来水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分别核算的,可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自来水建设费按照收取的核算环节,确定缴纳税种。
此复。
你局上报的《关于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有关“自来水建设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9]44号)收悉,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劳务,既有应缴增值税的自来水销售,又有应缴营业税的安装、施工劳务,我们认定其为兼营行为。按照兼营行为的划分原则,你局所辖的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如对自来水销售和自来水工程的施工、安装业务分别核算的,可分别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自来水建设费按照收取的核算环节,确定缴纳税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