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劳务输出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10号  2000-01-2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始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宁波对外经济交流的发展,一些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单位不断增多,对这些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各地做法不一,存在着操作不规范和漏交税款的现象,为加强对劳务输出单位的营业税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现就对外劳务输出单位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务输出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出境工作其所提供的中介劳务应视为劳务发生在境内,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外劳务输出单位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向对方(劳务输出人员和境外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为劳务输出人员支付的代收代付费用(如体检费、保险费、签证费、护照费等)。

    三、作为计税依据扣除部分的代收代付费用必须财务核算清楚,收入与支出相符并具有合法凭证。

    四、对外劳务输出单位从事劳务输出业务向对方收取的报名费、介绍费、管理费、劳务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收费都应作为营业收入,无论此项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是劳务输出人员单项逐笔解缴,还是从境外汇入的工资中扣缴。

    五、企业当月发生的营业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有关费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当营业收入与扣除相抵出负差时,可延至以后月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