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1]339号 甬地税二[2001]112号  2001-06-27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政税务局,保税区财政局,市局各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
    别野、渡假村等高消费性住房的确定以计委批准的立项文件或房地局核发的售房许可证为依据,凡立项文件或许可证中载明是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住房项目的,其空置商品房销售自2001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契税。
    二、关于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确定。
    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并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在2000年12月31日前未收到款项并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商业用房、写字楼。
    三、各地应按通知精神对房地产公司填写的《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基本情况表》(附表一)仔细检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置审核意见。
    四、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时,应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记帐联)的复印件,真写《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并同时填写附表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次月纳税时予以扣减。
    五、各地税务机关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7月20日前将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进行清理、登记,各房地产企业应如实填写《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各税务机关请将清理结果汇总并填写《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清理汇总表》(附表二)于7月底前报市局各政二处。
    六、各税务机关将已核销的空置商业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登记备案,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报市局。
附表一、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