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77号  2001-04-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业务或《通知》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如利用所收购、承接的不动产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等,应一律依法纳税。
    二、按照营业税属地征收的原则,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处置、经营不良资产业务时所发生的涉税事项,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但在4家资产公司未在当地分设机构前,其发生的涉税事项暂由市直属征管分局统一征管。